一、 劳动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变更或解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确立下来,并使之特定化、具体化。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工种的工作,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用人单位则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劳动义务,并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法律形式。它的法律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
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在拥有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
2、劳动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志一致的产物,劳动合同的订立,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
3、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
劳动过程十分复杂,其成果也多种多样。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可以衡量,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衡量;有的劳动有独立的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无论劳动成果属于哪一种,只要劳动者按时按量完成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企业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总之,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具体的劳动关系。
二、 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的形式,我们常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划分。《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与此相适应,劳动合同也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但如果双方同意,劳动合同也可以续订。这类劳动合同在具体期限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时间可长可短,如半年、五年、十年工者更长,但它的根本特征是不变的,即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是固定的。
2、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时间,在这类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要不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不能终止。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生产工作又长期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签订这类合同。此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部分符合条件的职工,只要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册,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作为确定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该项工作或工程开始的时间,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该项工作或工程一旦完成,也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因此,这类合同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相同之处,但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其具体表现形式,《劳动法》第十八条从两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是订立劳动合同的依据。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鉴别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因此,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劳动合同。第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因而是无效的。除了上述两方面的规定以外,还有些劳动合同,从其内容看,并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从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看,却不符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例如,《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有的劳动合同却是采取以口头议的形式订立的,这种劳动合同,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也是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就是说,所有的无效劳动合同,其合同的全部条款都是无效的。有的劳动合同,只是部分条款无效,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对于这类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无效的程度和范围区别对待,不能一概否定。如果其无效部分的条款并不影响其余部分条款的效力,则其余部分仍应视为有效。如有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工资、保险福利、争议处理等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仅工作时间条款规定过长超过了国家法定工作时间。这种劳动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可按《劳动法》规定对工作时间条款进行修改,其余条款仍可继续执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三、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问题。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如果一份劳动合同缺乏实质性的权利义务条款,或者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含义不清,模糊混乱,这份劳动合同就没有意义。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内容;后者是指不需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以下七项:
1、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明确的内容。
2、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以及在生产或工作上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当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措施和设备,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
4、 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成果返还和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劳动权得。从另一方面讲,则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关系双方在约定劳动报酬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资不得低于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期限也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 劳动纪律
劳动纪律也可称厂规厂纪,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条件,是规范劳动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上下班纪律、保密纪律、防火及防止其他事故的日常纪律等。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通过一定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中断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等条件以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应当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如职工退休、退职,职工应征入伍或出国定居;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政府管理机关命令撤销等,都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终止条件。但不能把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这是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约定为终止条件则有可能使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而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的行政、经济或司法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这一内容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双方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内容,除了以上七项法定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约定条款。如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提供居住条件、居住的期限;职工是否享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生活福利设施;发生劳动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约定条款时,都主尖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