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3386
第六条学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71号
第七条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学校纪委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2023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男女比例: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四条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提档比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比例提档。
第十六条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我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七条录取原则:按照教育部及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春季高考录取规则
按照专业类别根据考生的投档分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二)普通类(文史类、理工类)录取规则
1.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
2.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直至征集志愿。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取满计划为止;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进行退档处理。
3.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4.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需在满足我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志愿,录取原则根据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相关政策和要求执行。
5.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
6.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类录取按照《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3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网站、学校招生信息网等。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学成本等情况确定收费标准。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校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与培养,考生按照专业大类填报高考志愿。新生入学后,经过1-2学年(视所在大类有所不同)大类培养后,按照专业分流原则和学生意愿进行分流,进入专业培养。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46)7396601739660273966037396331
招生监督电话:(0546)73965657396050
学校网址:https://www.sdipct.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sdipct.edu.cn/
通讯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271号
邮编:257061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负责解释。